《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5月施行以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和解读,但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条例》与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条款作出重点解读。
《条例》采取“小切口”方式立法,即在大气法框架下,在现有《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总结多年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污染工作经验和教训,特别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需要而增加的条款汇编成册,即《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部分依然有效。
2020年,北京市在国家考核的主要空气质量指标PM2.5是38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8.5%,臭氧浓度值为174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8.8%。
截至2020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57万辆,其中重型柴油车24万辆;非道路动力机械4~6万台,机动车和非道路动力排放的NOx约7万吨,约占全市大气污染物的80%,是首要污染源,而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的NOx约占这7万吨的70%,是第一排污大户。
因此,《条例》制定主要侧重加强对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而源头防治是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也是《条例》最重要内容之一。
调整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加大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管理,改进油品质量,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引导树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三是调整优化运输结构,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四是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五是创新技术手段加强对重型车辆监管,明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监管要求。六是细化、补充了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销售、使用环节的责任,保证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等稳定达标。
《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北京市2018~2020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第四项提出,要大力推进车辆电动化,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40万辆左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能源货车路权通行、可持续运营的鼓励性政策,推进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基本采用电动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车等。
到2020年,邮政、城市快递、轻型环卫车辆(4.5吨以下)基本为电动车,办理货车通行证的轻型物流配送车辆(4.5吨以下)基本为电动车,在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使用的公交车辆为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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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在制定自己的三年行动计划时,因天然气车辆的氮氧化物和加气问题,没有考虑继续发展清洁能源车。在重型新能源车方面,受制于承载力、续驶里程、可靠性、充电方便性和成本等因素,仅限于发展新能源公交车、环卫车。
受上述因素制约,近几年来北京市更新的公交车约一半最终选择了增程式混合动力车,环卫车大部分选择了轻型电动车。
由于轻型电动物流车在承载力、续驶里程、可靠性、充电方便性等方面的进步,再加上向轻型电动物流车发放白天进城通行证的政策引导,持证轻型电动物流车中新能源车(除危废、冷链车辆)比例从2018年的4%提高至2019年的63%,2020年第四季度这一比例已达到94.2%。可以说,北京市在轻型电动物流车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基于这三年的经验,《条例》要求大力发展新能源车,特别是希望重型新能源车取得突破性发展。
《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1~3倍罚款。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明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是污染控制装置,并具有监控发动机及排放控制系统工作状况、识别可能存在故障区域等功能。车辆出现排放超标故障时,故障灯或检查发动机警告灯点亮,同时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以故障代码的方式进行存储。目前国Ⅳ排放标准以上重型柴油车均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安装了该系统。
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是指用于采集、存储和传输车辆车载诊断系统信息和发动机排放数据的设备装置,可即时掌握车辆排放数据和发现超标,是排放监管的一种新的手段。国家第六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控制标准中已要求新生产的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数据报送,同时对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以及运输存储安装都进行相应的规定。
北京市公交、环卫车辆已于2019年7月1日实施上述标准,其他重型柴油车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0年底,本市已有8万余辆重型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污染控制装置是指控制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安装在重型柴油车上的通常有颗粒物捕集器DPF、氧化催化转换器DOC和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后处理装置均是污染控制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按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020年4月,北京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国Ⅴ重型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排放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局排放远程监测管理平台联网。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30%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目前,北京市已有8万余辆重型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共有210个整车企业、686个车型、20种发动机型号。但《条例》施行后大数据分析显示,有一些企业的车辆存在问题,尽管没有达到30%,但是市生态环境局已致函并约谈企业,督促企业生产的车辆达标。如果超过30%就有可能是生产问题,就会启动第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调查程序。
《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京津冀三地每年开展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数据、路检路查等监督抽测数据的分析,重点筛选被举报投诉车型、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及监督抽测中排放超标率高车型,以及登记注册数据(保有量)较大、年行驶里程较高的车型。针对上述车型,制定新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三地检查车型和企业、避免对车型和企业的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率。
对于在京津冀区域内销售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由调查组成员对各自辖区内违法销售超标车辆情况进行抽样取证,抽查车辆可送至第三方 实验室,也可送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实验室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