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出生,时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后,我局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补充调取了证据,并重新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28笔,累计占用发生额6.37亿元,期末余额5.88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86笔,累计占用发生额4.20亿元,期末余额8.06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57.45%。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资金直接划转至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银行账户,2018年累计发生额5,170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27,043.29万元。
(二)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中新科技资金经中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走账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31,981万元。其中,2018年转给中新国贸15,615万元,转给中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1,00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400万元,2019年转给中新国贸14,686万元,转给中新产业280万元。
(三)2018年度,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走账及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7,293.13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7,349万k8凯发元,转给中新产业4,349.13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5,595万元。
(四)2018年5月至11月,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走账及曹某煜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7,550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2,100万元,转给中新产业4,85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600万元。
(五)2018年2月至11月,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奥利棽电子有限公司走账及金某龙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995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300万元,转给中新国贸800万元,转给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6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635万元。
(六)2018年3月至10月,中新科技资金经温岭市江连塑料厂(普通合伙)走账及江某荣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700.96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1,220万元,转给中新国贸340.96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140万元。
(七)2018年12月29日,中新科技资金经施工方林某军个人账户走账再经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替中新产业偿债961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中新科技于2019年4月30日首次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同日发布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完整),直至2020年6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才完整披露。中新科技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某松、江某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相关担保均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其中,2018年3月至6月,中新科技3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8%;2019年1月,中新科技为江珍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1%。
(一)2018年3月至6月,中新国贸分3次分别向宁波银行借款3,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合计8,500万元,中新科技分别为中新国贸上述借款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
(二)2019年1月19日,中新科技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台州分行3,000万元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2019年1月24日,江某慧向朱某平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中新科技、陈某松为江某慧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2019年1月29日,中新产业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10日,中新科技、陈某松为中新产业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关联担保。2020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首次完整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上述4项担保事项,中新科技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完整披露。
时任副总经理莫康良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线年年报审议前,当事人已离职。当事人在审议2019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备注“本人已离职”,公司未对该事实作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公章使用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中新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莫康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莫康良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中新科技任职副总期间,专职于公司液晶屏的战略收购,从未涉足财务、资金调配、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第二,案涉违法事实具有保密性,本人无从知悉。第三,本人已于2019年年报审议前离职。第四,本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纵然在中新科技欠薪的情况下,依然尽心尽责。第五,经过本次案件的调查,本人已经深刻吸取了教训。第六,目前家庭及个人条件困难。综上,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义务是推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与其依照公司章程履行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只分管负责部分具体事务,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义务的豁免事由。第二,当事人于2019年年报审议前离职属实,但当事人应就其离职前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对莫康良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