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实做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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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18室用途管制科,邮政编码:237000;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求,规范市级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明确审查范围、内容和职责,细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在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规定,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规定,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将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整合为选址综合论证,编制一个论证报告、组织一次踏勘、开展一次专家论证,形成一个论证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综合论证报告文本的规范性、各类图件及附件的完整性和相关部门意见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属于市级论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综合论证…自2023年10月1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深入研究国家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梳理吸收省自然资源厅现行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则》。2023年10月8日,召开座谈会,对于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会后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13日,征求我局规划科、耕保科、用地科、利用科、执法支队的意见,共收到意见8条,采纳7条,1条与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未采纳,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1月22日,法规科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2条意见均采纳,对《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
正文共8条。一是明确市级审查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属于市级用地预审且用地范围内(不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公顷以上以及占用地耕地超过35公顷的)涉及耕地的,由市级进行论证。二是明确审查职责和要点。对会审科室和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由各科室分别对规划符合、选址方案比选、占用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违法用地等内容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省厅文件规定,拟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具体论证工作。三是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受理、初审、综合论证的具体内容,确定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间。四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五是明确相关附加事项。
附件共5个。统一规范了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审查的要件材料清单、受理情况登记表、技术审查意见表、审查会签表、论证意见范本。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精神,做实做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属于市级用地预审且用地范围内(不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公顷以上以及占用地耕地超过35公顷的)涉及耕地的,将现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整合为选址综合论证。
第三条【编制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第四条【审查权限】 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项目用地预审的层级确定报告审查权限。县级预审的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论证,出具综合论证意见。市级预审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综合论证,出具综合论证意见。省级及以上用地预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执法支队:负责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
技术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报件登记、初审工作,沟通项目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科室,组织完成专家论证。
(一)规划选址情况。对项目选址进行方案比选,应当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否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是否符合相应的分区准入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对相邻地块产生影响。
(二)耕地踏勘情况。明确项目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是否必要、合理,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方式是否可行。
(三)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明确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如建设项目为缺失土地使用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需充分论证)。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四)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应当明确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
(五)自然资源部门选址选线意见落实情况。应当明确论证报告是否落实自然资源部门前期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相关要求和意见。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向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纸质材料和电子扫描件各一份)。用途管制科转交技术单位进行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登记、初审(详见附件2)。要件齐全、符合相关政策的,书面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二)初审。技术单位受理综合论证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综合论证报告文本的规范性、各类图件及附件的完整性和相关部门意见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3)。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对综合论证报告进行材料补正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牵头,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涉及科室开展综合论证。
1.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建设单位在编制综合论证报告阶段,根据项目用地情况自行组织。现场踏勘需书面邀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情况提供书面踏勘回复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踏勘意见对综合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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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论证。按照综合踏勘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综合论证报告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召开论证会议的形式,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一张图”、选址选线约束性、占用耕地情况、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签字的论证意见。(包含结论性意见、专家打分情况等)。
3.出具结论。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综合论证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签(详见附件4),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综合论证意见(附件5)。
第八条【法律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服务单位等工作人员在综合论证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类提供相关专项规划,备案类提供备案文件)
(5)自然资源部门参与选址选线)项目规划选址征求各部门意见复函(环保、交通、安全、水务、林业、文物保护、农业农村)
(7)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相关材料(国土空间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或符合其他法定依据允许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经与20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项目用地(溯源后)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参加实地踏勘,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参与实地踏勘,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形成如下意见:
**工程(项目代码:**)已列入**规划(文号)。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位于**县(区)**乡镇,项目选址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了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通过方案比选论证,在综合考虑地理区位、社会风险、工程地质要求的基础上,做到了少占耕地。
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无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为**(交通项目应同时说明项目等级标准);建设内容为**、**(同类设施的,还应说明该类设施的设置数量)。
符合用地指标的表述为:申请用地面积及各功能分区用地均符合**文件的控制指标,用地规模合理,符合用地标准。
无用地指标的表述为:项目无土地使用标准,项目各功能分区建设标准和内容符合**文件(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用地规模合理性。
已对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了综合论证,组织了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认为该项目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
超用地标准的表述为:项目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已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了综合论证,组织了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该超标准项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项目采用**节地技术,**节地措施,最终少占**公顷用地(其中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生态保护红线**公顷)。
经与省(区、市)节地项目案例库内同类型、同地貌的节约集约用地案例**项目(单位用地量、功能分区占比)进行对比,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及下阶段改进优化的建议。
该项目拟占用耕地**公顷(水田**公顷、旱地**公顷),粮食产能**公斤,其中*等地**公顷、*等地**公顷。建设单位拟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委托补充耕地,承诺将耕地开垦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预算,落实耕地占平衡方式可行,补充耕地方案可行。
我局认为,该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及规模合理,节地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耕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等),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用规模较为合理,能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同意通过规划选址综合论证。
六安市行政中心7号楼412室,邮箱237000,您可来信或来我单位反馈您的意见和建议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对《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留言和其他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16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公路、航道等线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于建成后,对车船运行的安全考虑,需要在平、纵面指标上进行控制,通常难以完全避让耕地。根据占用耕地情况区分审查方式,有助于精简流程、提高效率。
1.附件一(3)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类提供相关专项规划,备案类提供备案文件)中,“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应修改为“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本级及上级专项规划或本级及上级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工作意见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纳入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研,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较小的或紧急建设项目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8〕1号)第三章规定,纳入规划或实施方案或投资较小的水利项目直接编制可研或初步设计。同时,自全国开展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来,中小河流治理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不编制、审批可研,直接编制初步设计。
2.附件一(6)项目规划选址征求各部门意见复函(环保、交通、安全、水务、林业、文物保护、农业农村)中,“水务”应修改为“水利(水务)”。
3.附件一(7)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相关材料(国土空间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或符合其他法定依据允许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中,应明确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其中一项时,就视为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4.大部分水利项目目前仅为前期规划阶段,我市河湖众多,治理任务繁重,目前无法提供矢量图或精准落图;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至2035年,时间跨度长,根据《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项目需进行多种方案比较优化,水利项目在后期可研、初设阶段均会进行一定调整,且近年来土地政策变化快,我局在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工程用地报批时就遇到预审面积和报批面积变化问题,会面临重新用地预审,影响项目落地实施。
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阶段,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矢量图容缺机制,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的项目清单或符合其他规定情形代替项目符合管控规则,用地预审时再将项目矢量图精准落图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升项目预审通过率。5.水利项目多为争取省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现阶段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清单名称在实际实施阶段要以上级批复名称为准,或在争取国债、专项债过程中,需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进行一定调整,
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名称变化容许机制,以便更多水利项目在后期实施中符合管控规则,能争取到更多上级资金支持。
1.部分采纳。根据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文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或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类批准文件。)2.采纳。3.《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此建议执行。
4.不采纳。在预审阶段需提供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及规划套和图。已经完成预审的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用途管制函
〔2022〕45号文,项目在农用地征收和土地征收阶段申请总面积不超过预审面积10%、范围重合度大于80%的不需要重新预审。5.不采纳。按照皖自然资管函
1.第三条【编制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修改意见:关于“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核实当前是否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如没有,则需界定编制报告的单位是土地规划资质还是城乡规划资质。
(一)规划选址情况,对项目选址进行方案比选,应当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修改意见:“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修改为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一张图”的相关专项规划。
1.不采纳。根据皖自然资管〔2023〕2号文,其中明确可“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2.采纳
由于六安市位于大别山区,是安徽省2大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皖西和皖南),尤其是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中南部、金安区南部、裕安区南部等大片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因此建议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增加地质灾害风险识别等内容,尽最大可能降低因地质灾害带来的各类损失。这样才能与“起草背景”中“地灾害风险防控”的精神相匹配。建议如下。 1、第五条市级审查岗位职责应增加“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主管科室职能,进而推动研判项目是否存在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降低风险。 2、第六条审查要点:增加地质灾害风险识别情况。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若位于则要求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并提出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第七条审查流程中 2.综合论证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合理性论证意见。 4、附件4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审查会签表增加“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一栏。 5、附件5综合论证意见的函中第三条“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增加地质灾害识别及其处置措施等相关内容。
对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如占用耕地面积较小、比例较低的(例如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不高于30%),可在综合论证阶段组织现场踏勘。
公路、航道等线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于建成后,对车船运行的安全考虑,需要在平、纵面指标上进行控制,通常难以完全避让耕地。根据占用耕地情况区分审查方式,有助于精简流程、提高效率。
1.附件一(3)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类提供相关专项规划,备案类提供备案文件)中,“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应修改为“审批类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本级及上级专项规划或本级及上级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工作意见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纳入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研,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较小的或紧急建设项目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8〕1号)第三章规定,纳入规划或实施方案或投资较小的水利项目直接编制可研或初步设计。同时,自全国开展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来,中小河流治理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不编制、审批可研,直接编制初步设计。
2.附件一(6)项目规划选址征求各部门意见复函(环保、交通、安全、水务、林业、文物保护、农业农村)中,“水务”应修改为“水利(水务)”。
3.附件一(7)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相关材料(国土空间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或符合其他法定依据允许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中,应明确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其中一项时,就视为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4.大部分水利项目目前仅为前期规划阶段,我市河湖众多,治理任务繁重,目前无法提供矢量图或精准落图;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至2035年,时间跨度长,根据《六安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项目需进行多种方案比较优化,水利项目在后期可研、初设阶段均会进行一定调整,且近年来土地政策变化快,我局在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工程用地报批时就遇到预审面积和报批面积变化问题,会面临重新用地预审,影响项目落地实施。
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阶段,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矢量图容缺机制,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的项目清单或符合其他规定情形代替项目符合管控规则,用地预审时再将项目矢量图精准落图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升项目预审通过率。5.水利项目多为争取省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现阶段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清单名称在实际实施阶段要以上级批复名称为准,或在争取国债、专项债过程中,需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进行一定调整,
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名称变化容许机制,以便更多水利项目在后期实施中符合管控规则,能争取到更多上级资金支持。
1.部分采纳。根据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文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或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类批准文件。)2.采纳。3.《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此建议执行。
4.不采纳。在预审阶段需提供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及规划套和图。已经完成预审的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用途管制函
〔2022〕45号文,项目在农用地征收和土地征收阶段申请总面积不超过预审面积10%、范围重合度大于80%的不需要重新预审。5.不采纳。按照皖自然资管函
1.第三条【编制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修改意见:关于“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核实当前是否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如没有,则需界定编制报告的单位是土地规划资质还是城乡规划资质。
(一)规划选址情况,对项目选址进行方案比选,应当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修改意见:“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修改为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一张图”的相关专项规划。
1.不采纳。根据皖自然资管〔2023〕2号文,其中明确可“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2.采纳
2023年10月8日,召开座谈会,对于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会后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13日,征求我局规划科、耕保科、用地科、利用科、执法支队的意见,共收到意见8条,采纳7条,1条与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未采纳,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1月22日,法规科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2条意见均采纳,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3月《通知》正式印发。
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对于新建、扩建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供不少于2个选址选线方案进行比选,同时要深化项目的各类专题研究,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