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济南某小区的业主,2022年因物业纠纷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王应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
物业公司胜诉后,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小王败诉的群公告,并将胜诉判决书照片也发到了微信群。物业公司此举令小王非常气愤,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小王认为,判决书中包含了其姓名、家庭k8凯发官网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物业公司随意将其发送到微信群侵犯了其隐私权,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物业公司却认为,其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开判决书是为了督促小王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不是为了泄露小王的个人信息,属于对判决书合理正当地使用,并未侵犯其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而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还适用《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而予以保护。判决书中小王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同时属于隐私信息。
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公开判决书时,未隐蔽小王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小王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隐私权,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交流群与小区公告栏张贴对小王的道歉信。
物业公司本以为可以用胜诉判决书好好震慑一下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没曾想被业主反将一军,还要公开道歉,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为了催缴物业费,有些物业公司将欠缴物业费业主名单在小区公告栏或者微信群内予以公示,此举同样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
作为物业公司来说,可以在业主群内公开补缴物业费的判决书,但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应当予以遮掩。而且此举的效果,会起到激励作用,还是会激化矛盾也未可知,还是劝物业公司谨慎使用。
其实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小王的隐私权,还侵犯了名誉权。侵犯隐私权,是因为物业公司未经授权,公开了小王的隐私信息,影响了其生活安宁;侵犯名誉权,是因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公众对小王社会评价下降。
虽然小王仅以侵犯隐私权起诉,从法院的说理部分可以看出,法官其实已经综合了对其隐私与名誉的影响。
不论是侵犯隐私权还是名誉权,都可以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虽然物业公司的行为确实影响了小王的生活安宁与社会评价,但如果没有就医记录等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公开赔礼道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物业公司拒不履行是无法强制其执行的。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只能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代替执行,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对于业主小王来说,能够以侵犯隐私权拿到胜诉判决,在这一回合中就已经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