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12 16:43:00

  (原标题: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2月29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2.44万元。2024年4月23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1.60万元。2024年4月26日,利尔达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1.60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此外,利尔达《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相关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文光、总经理陈凯、财务总监孙其祖、董事会秘书段焕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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