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发布时间:2024-10-13 03:28: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但因临近法定披露日,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又因期初数无法确定,亦无法于原定时间披露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则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原定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因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中未能过半数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无法提交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又受2023年度报告所述事项的影响,亦无法于原定时间披露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审计委员会不能通过的理由如下:

  (二)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向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净转出13.269亿元,管理层对该款项性质无法判断,无法实施减值测试。因此,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无法保证该事项在财务报告中进行了真实、准确的披露。

  (三)2023年度公司还发生其他大额资金进出和交易事项,无法保证其在财务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

  (四)鉴于对《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所投反对票之理由中所涉事项对财务报告的重大和广泛影响,前述事项直接影响2024年一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因此,亦无法保证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内容线年度公司存在较多的识别出来的重大和重要内部控制执行缺陷情况,涵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多个重要环节,前述缺陷已对公司产生重大而广泛影响,且公司整改计划进展缓慢。因此,无法保证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已识别出全部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事项。

  1、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2024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

  3、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公司各部门、外部单位等全力配合,推进整改,进一步完善年报披露信息,争取在2024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刘可夫、回声逾期未付股权转让款事项于2021年6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4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6日、2024年2月2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3-062、2023-069、2024-003)。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京03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民事判决;

  2、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980万元及违约金(以1,98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3、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3,000万元及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4、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5、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650万元及违约金(以1,65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

  如刘可夫、回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刘可夫、回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455,017.3元,由公司负担85,539.75元(已交纳),由刘可夫、回声共同负担369,47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80元,由公司负担120,800元(已交纳),由刘可夫、回声共同负担46,480元(已交纳)。

  本案后续执行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