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内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11:10:18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第111号令),现就国有企业职工内退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内退,应严格控制在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件》和省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劳动厅《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劳力[1992]146号)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年龄范围或强迫职工内退。

  二、凡符合内退条件的,必须坚持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厂长(经理)审查批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本人不愿内退或者本人申请企业不同意内退的职工,都要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制订职工内退实施办法,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确定内退人员时,要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本人的意见,发生劳动争议,可提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内退职工应纳入企业退休职代管理范畴,切实搞好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职工内退期间按国家规定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并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劳保医疗待遇。凡已经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统筹费用,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退后的休息时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的,应计算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

  四、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已被强行内退回家,本人要求复职复工的,除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外,原则应由单位酌情安排适当工作。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维护正常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共同克服困难,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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