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4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1),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公司独立董事罗新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9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33)。
(四)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6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五)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权益,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29人调整为12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万股调整为91.20万股,预留数量由18万股调整为18.80万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110万股不变。2024年6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六)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6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20万股,授予价格为15.61元/股。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6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24年6月27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上述方案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后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970元/股(含税)。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5.61元/股调整为15.41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1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五)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8),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公司独立董事罗新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3-040)。
(四)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9.3万股,授予价格为34.10元/股。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10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24年6月27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上述方案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后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970元/股(含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34.10元/股调整为33.90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1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新锋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5.61元/股调整为15.41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34.10元/股调整为33.90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4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以15.4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8.80万股。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4.12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26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为本次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44.12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五)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有2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5名员工因考核为B应当归属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0%,公司同意注销上述员工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9.4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8),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公司独立董事罗新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3-040)。
(4)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9.3万股,授予价格为34.10元/股。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10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5)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34.10元/股调整为33.90元/股。2024年10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5名员工因考核为B应当归属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0%,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共9.43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88.9356万股的0.87%,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3)授予价格:33.9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28人,全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科友“)的核心骨干员工。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江南科友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江南科友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个人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8),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公司独立董事罗新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3-040)。
(4)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9.3万股,授予价格为34.10元/股。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10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5)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34.10元/股调整为33.90元/股。2024年10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99.3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4.12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2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因此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合计26名激励对象可归属44.12万股。本次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9.43万股由公司作废失效。详见《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监事会认为: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4.12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上表中不包括因离职导致不符合归属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以及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导致不符合归属条件未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26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为本次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44.12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8.80万股,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7.09%;约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8.80万股,授予价格为15.4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4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1),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公司独立董事罗新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9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33)。
4、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6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4)。
5、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权益,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29人调整为12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万股调整为91.20万股,预留数量由18万股调整为18.80万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110万股不变。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6、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4年6月1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5.6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9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6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7、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5.61元/股调整为15.41元/股。2024年10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4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以15.4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8.80万股。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含当日)前授予,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4年10月16日作为基准日,对预留部分授予的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5.50元/股(2024年10月1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5.50元)
3、历史波动率:18.92%、16.11%、16.39%(分别取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保留两位小数)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6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80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389.88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经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