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粤技服〔“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0〕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2〕2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3〕20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高质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3〕4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1.江门市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队伍)、评价规章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及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5.具有完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措施和完善的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并配备相应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企业规模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报备案:
5.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江门市大中型、产业链、规上、上市企业名录》(附件1)名单将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不定期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备案流程进行备案申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进行组织评审,不再另行印发征集公告。
(一)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实名制管理平台技能人才评价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申报。
(1)《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用人单位)》(在实名制系统填写基本资料后下载打印,上传盖章扫描件)。
(2)企业所申请职业(工种)开展认定工作的场地、设备设施、视频监控系统清单,如场地非企业自有,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佐证材料:提交《机构备案场地设备告知承诺书》(参考附件2,上传盖章扫描件),佐证相关材料由企业做好存档备查(参考附件3)。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参考附件4,上传压缩包,含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
①采用直接认定(5级至1级)的,参考附件4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5-1级直接认定模板)》。
②采用直接认定(5级至3级)的,参考附件4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5-3级直接认定模板)》。
③采用直接认定(5级至1级)和考核(5级至1级)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参考附件4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直接认定和考核模板)》。
(4)《参加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参考附件5,上传盖章扫描件)。
各职业(工种)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参考附件6,上传压缩包,含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
注意:认定依据是《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职业(工种),需制定和上传《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认定依据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无需制定和上传《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二)受理反馈。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
(三)备案评估。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审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技术评估主要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经费保障措施、评价内设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评价场地、考核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技术评估通过后由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逐级报备。
(四)机构备案职业(工种)信息公布。技能人才评价网()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公布备案通过的评价机构信息后,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备案函。
(五)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企业在内部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5个工作日,确保企业员工应知尽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基本原则。企业建立岗位技能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发布内部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评价结果与岗位聘用相结合、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相结合的内部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内,为企业经营发展所需的选人、用人、育人、留人服务。
(二)评估指标。参评人员反馈、职工监督反馈、用工部门反馈、投诉率、参评率。
(三)数据采集。全省统一采集,具体采集方式及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执行。
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备案企业按照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按照企业生产工作内容,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按照企业生产场所设备,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设备;按照企业为员工搭建的晋升通道,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鼓励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挂钩,体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价值。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报备后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
企业按已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级别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生产场地设备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企业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综合指标,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直接认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参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在参评单位工作满一年。参加直接认定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低一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直接认定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一般以企业员工职业能力评分和业绩评定的方式进行。
直接认定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应在员工职业能力和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确定直接认定结果。
按照生产实际和技能人员情况,企业可科学灵活的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技能一体化考核、模拟操作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竞赛选拔等多种考核方式,对职工进行五级至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采用考核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由企业结合技能岗位需要,依托现有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自行开发试题后实施。
企业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固定团队(可兼任)专门负责跟进评价各环节工作:包括制定本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方案、制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自行建立考评人员(含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其中考评员可选择已掌握相应技能及考评方法的企业职工担任;高级考评员可选择企业生产一线技术负责人、一线高级或资深工程师以及企业认可的有资格担任考评工作的人员担任高级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自主开展企业职工的评价及发证工作。
采取直接认定方式的,由企业制定相应级别的评价表后实施。其中,对企业职工开展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等三个级别认定的,一般以企业员工职业能力评分和业绩评定的方式进行;开展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等两个级别认定的,应在员工职业能力和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确定直接认定结果。
采用考核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由企业结合技能岗位需要,依托现有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组建命题专家队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自行开发试题后实施。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按每年我省发布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通知执行。
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当年生产实际,面向企业职工按年或按季度发布评价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可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目录和级别、申报条件、报考流程、评价结果运用等,确保职工应知尽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方案内的申报条件,审核职工的申报资格,确定参评人员信息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评价计划,录入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参评人员等信息。
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准备好相关的场地设备,评价试室配备不少于2个具备拾音、变焦、转向功能,可靠性、稳定性强的固定或移动高清摄像头,确保全覆盖、无死角,确保所有考生不被遮挡。召开考务会议,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评分标准等。
由考评人员对参评职工进行评分,要求评分过程公平公正,同时接受内部质量督导员以及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随机派遣外部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检查。按有关要求做好评价过程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工作。
经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对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按自然日计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价工作委员会处理。企业应于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评价结果。
企业按要求上传证书数据,证书数据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后,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企业应认真做好评价工作过程资料归档工作,纸质资料不少于三年,电子资料不少于五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进行台账登记后统一销毁。企业评价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检查。
1.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完备制度体系,制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技师、高级技师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技艺高超、业绩突出、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创新、带动工人队伍成长的高技能人才,要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对于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企业内部要落实与其技能水平相应的薪酬待遇或者岗位晋升。
2.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自主评价质量,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的承诺。
3.对存在不履行工作承诺、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等行为的企业,经调查核实的,要求退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备案资质。对违规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相关人员或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江人社发〔2024〕36号 关于印发《2024年江门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pdfk8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