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5 21:36:00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

  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

  第三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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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

  (三)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四)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七)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负责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八)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获悉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本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

  第十三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

  第十四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重大信息报告及与信息有关

  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司分、

  子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计划方

  案实施之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重大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复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方式。认为符

  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事长审定后公告;

  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证券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

  第二十二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重

  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稿件

  应报经公司证券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合规性后,方可定稿、发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三)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下属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协助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报告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

  第二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

  第二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须

  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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