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就2013、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年报。
二、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年度报告顺序为先报2013年度报告,再报2014年度报告。逾期不办理年度报告的,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三、企业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企业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可以选择联络员登录方式或者数字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相关即时信息。
工商部门对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凯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