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商贸救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4 01:13:38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场运行调节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75号)及《2023年省级商贸救灾项目申报指南》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商贸救灾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资金支持方向、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条件按照《2023年省级商贸救灾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1.企业申请资金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概况、受灾情况、灾后重建投入、救灾保供支出、疫情防控支出等。

  3.救灾保供支出填报《福建省救灾保供商品、物资采购、调运、动用储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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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灾后重建填报《福建省商贸流通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3)。

  5.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填报《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4)。

  6.相关佐证材料,如受灾照片(附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证明文件、项目合同、清单明细表、工程预决算、发票、银行流水、图纸等。

  7.企业未列入失信名单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查询记录或第三方资质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出具信用评估报告。

  8.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声明、同个项目未享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承诺书(范文见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材料为复印件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属地商务部门核对。

  1.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2024年3月1日前向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同时发电子邮件至市商务局。

  2.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申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初审,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并统一函询公安机关,核实申报企业有无涉黑涉恶记录,函询应急、发改、农业等部门,核查是否享受过2023年相关救灾补贴;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申报程序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报送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补助对象,并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提出补助方案。

  4.公示:市商务局将拟扶持项目在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5.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下达资金,同时报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评价,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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